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废止的情形-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废止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未被废止,只是该办法中废止了某些条列。
2、2010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中消协也透露,“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各个省市工商部门积极行动,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资料图】
3、扩展资料:国家工商总局于(10 月 20 日)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 法》。
4、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而此举则限制了 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
6、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
7、 同时, 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 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8、所谓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9、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
10、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 于制定者,有失公平。
11、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条款”的温床。
12、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 者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 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13、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 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 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14、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 额;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 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 承担的责任。
15、参考资料:《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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